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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独生子女遭伤残或身亡后 家庭将获政府扶助

2008/08/20 

上海《青年报》

  今后,上海户籍的独生子女遭遇意外事件伤残或身亡后,家庭将获政府长期生活扶助。昨天,上海市政府网站上正式公布了由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联合制订的《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》,这意味着上海70万独生子女家庭将有一份抵御生育风险的“保险”。

  “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,家庭面临很多困难。因此,我们需要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来帮助这些家庭。”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。据悉,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本市户籍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本人年满49周岁;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;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,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(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);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。

  据悉,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,将获得由区(县)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,直至亡故为止。而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,由区(县)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,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。

  申请程序

  据了解,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(居)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,并提供规定的材料(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)。村(居)民委员会将在收到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。最后经区(县)人口计生委审核并公示,向申请人发放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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